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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管理的内容

文章来源: crw 阅读: 632 日期: 2013-06-26

 注册商标是一种无形,但只有使用才产价值。如果一个商标获准注册之后,长期搁置不用就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因此,既不准许注册商标长期(连续3年)不使用,也不允许违法使用。注册商标一是要用、二是要依法使用。所以贪污管理发注册商标是十分必要的。

  这里关于商标管理的内容的阐述,主要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即狭义的商标管理的角度进行研究的。

  一、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注册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管理的活动。

  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检查注册商标使用是否正确。如有没有在使用核准范围的商品上标明“注册商标”,或其他标记,如注或R等标记;又如获准使用许可的使用人,有没有在自己的商品上标明的厂名和地址;再如标明“注册商标”或标有注或R标记的商标是否获准注册,是不是假冒注册商标

  (2)检查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不是注册核准使用的商品;有没有自行扩大核准范围。

  (3)检查是否未经核准而自选改变注册商标组成,如文字、图形是否有改动,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有无变动。

  (4)管理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所有人拥有商标专用权的凭证,但不得自选复制。如有丢失或损毁应及时申请补发。商标局在补发新证前。应将损毁的注册证收回。

  (5)检查原所有人有无使用已被注销或撤销商标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已被注销或撤销的原注册商标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继续使用。

  (6)审查注册商标的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7)做好商标案件复审的和执行工作。

  各级商标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及时、正确地作出处理。

  二、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未注册的商标也是商标,只是没有商标专用权而已。作为商标,也存在依法使用和依法管理的问题。为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商标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也是十分必要的。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国家经委、国家外经贸等单位,于1985年4月29日专门发布《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几点意见的通知》。同年7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发出《关于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通知》。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上述通知,国家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主要的任务是:

  (1)检查督促必须注册的商标注册并及时办理注册《商标法》第5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根据该法第33条规定和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制止其继续销售,令其停止广告宣传,封存或收缴其未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标识,责令限期办理注册手续,封存或收缴其未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标识,责令限期办理注册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2)检查未注册的商标有无倬注册商标的情况,发现假冒注册商标的应依法及时处理。

  (3)检查生产、经营者是否在自己生产或经营的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生产者或营者的名称与地址。从1985年10月1日起,对未标明的,应责令在限期内改正,届时仍不改正的,制止其在市场销售。

  (4)检查使用未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不得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

  (5)加强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企业及个体工商业者的商标法律意识,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

  三、监督商品质量

  监督商品质量,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品流通领域中,通过商标管理,对商品的质量进行的监督活动。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多个条款不强调,不论是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使用该商标的人都必须承担保证商品质量的责任,不允许粗制滥造,生产伪劣商品欺骗消费者。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商标使用人对商品质量不负责的事情时有发生,有的灯泡不亮,有的电视机发生爆炸,有的仪器卫生不达标,有的商品掺杂例假等等。因此,监督商品质量也是商标使用管理中不可少的内容。

  四、对商标印制的管理

  对商标印制的管理,是国家对商标进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保护商标专用权、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1990年8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布了《商标印制的管理办法》。根据该《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印制的管理内容主要是: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指定为印制商标单位”,发给《指定商标印制单位证书》,并在其营业执照中载明“印制商标”的经营项目。

  (2)检查承印商标业务活动中是否符合商标印制管理规定。一是看承印单位有无《指定商标印制单位证书》;二是检查委托印制人有无营业执照,是否符合营业范围,如委托负责制的是注册商标,要看其是否《商标注册证》或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果是通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应看其有无使用许可合同;三是检查委托印制人的身份是否合法;四是检查印制未注册的商标有无违反《商标法》第8条禁止的内容。

  (3)对违反规定印制商标的,视其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通报、封存、收缴商标标识、收缴《指定印帛商标单位证书》等处理;对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指导指定商标印制单位建立建全商标印制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商标印制管理秩序。

  五、对出口商品商标的管理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开放的扩大,对外经济贸易不断发展,出口商品越来越多,生产厂家使用的商标也多种多样。如何协调各出口商品厂家使用的商标,就成了我国对外贸易中经党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现在的状况是:一方面,我国有些外贸生产、经营的同类商品而使用不同商标在国际市场上自相竞争,影响了国家外贸回收;另一方面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外贸商品已占领了不少国际市场,并且有了一定和知名度,但因未在销售国申请商标注册,而被其他国家的商家抢先注册,从而挤占我已占领国际市场,广东生产的冠军牌乒乓球等本已在东南亚占领不少市场,但因未在销售国申请注册,而被日本、泰国等创造注册。经我国造成很大损失。由此可见,加强对出口商品商标的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对出口商品使用商标的管理,总的说,同一般的商品使用商标的管理是相同的。但是,由于出口商品商标直接关系到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的能力和直接关系到我国对对外贸易的发展。所以,对出口商品使用商标的管理,又有其特殊性。为加强对出口商品使用商标的管理,我国于1983年9月14日公布了《出口商品商标管理办法》,提出了对出口商品商标的使用管理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政策,集中领导,联合对外”的指导方针。其主要内容是:

  (1)出口商品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注册、管理,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进行协调和具体管理。各地对外贸易厅(局、委)监督本地区出口商品商标的使用和注册,督促本地区出口单位执行国家出口商品商标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出口商标的许可。如同一厂家的生产不能满足国际市场需要,管理部门可在征得商标所有人同意之后,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组织多家共同进行生产,以满足对久贸易发的需要。

  (3)检查和了解我国出口商品使用的商标在外国申请注册的情况。对于驳回注册申请不当的,应及时研究对策,进行交涉、申请复审。如已在外国获准注册,应检查使用情况,以维护商标所有人的专用权,维护我国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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