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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法律制度概述

文章来源: crw 阅读: 542 日期: 2013-06-26

 一、商标异议制度的概念

  商标异议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请求商标局撤消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由商标局依法进行裁定的制度。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为被异议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使商标注册程序处于公开的状态,有利于在先权利人(含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商标异议审查和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的联系与区别

  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审查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为审查标准的一致性。商标异议的审查与裁定也是由商标局完成,在一定程度上是商标局的内部监督,这就要求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等审查标准上应当保持一致。但异议裁定中有关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体现了“个案”原则,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标准原则上具有一致性,但不完全相同

  对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中认为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的,在异议程序中,商标局通过听取当事人的理由后,有可能认为构成近似商标。如果异议审查标准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标准完全相同,就在一定程度上使异议制度失去意义。

  (二)注册申请审查属于主动审查,异议审查属于被动审查

  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是将一份申请与不特定的多数在先注册或者申请商标进行对比审查,对该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审查,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参与实质审查活动。异议审查仅围绕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不主动地进行全面审查,因此具有被动性。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充分的机会陈述自己的理由、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使用法律条款不同

  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所使用的法律条款在商标异议程序中都有适用的余地。如被异议商标缺乏显著性、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等。对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无法主动审查和适用的法律条款,厉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异议程序进行主张,商标局经审理认为异议成立的就可以适用该条款不予被异议商标注册。例如,保护驰名商标(第13条)、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第15条)、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31条)等。

  三、商标异议制度设立的目的

  (一)保护商标权利人和其他在先权利人的利益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商标局通过实质审查并依据《商标法》第28条、29条规定,驳回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但在先注册商标和申请在先商标的权利人可能对商标局的审查结果存在不同意见,认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在后商标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商标异议制度的设立为在先商标权利人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和保护自己的权利提供了程序保障。商标法还保护其他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专利权等,在商标审查过程中难以判断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对于此类纠纷,只能通过商标异议程序加以解决。此外,商标异议制度在保护驰名商标、禁止抢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注册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保护消费者利益

  通过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尽量避免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出现,从而使消费者免于混淆。商标审查虽然也是以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力为标准,但审查中的判断只是一种可能性判断,而非事实上的判断。商标局认为不属于类似的商品或者不近似的商标,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消费者可能认为构成类似商品或者近似商标商标异议制度的设立就是给予消费者以表达自己主张的机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在市场上与其他商标相混淆。因此,商标法对商标异议申请人的资格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即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由于商标是使用在商品上的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一经注册和使用必然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避免因商标对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公共道德等产生不良影响,《商标法》第10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但受商标审查员认知水平、知识结构等因素所限,在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有不良影响或者违反禁用条款的商标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商标异议制度为社会公众反对此类商标注册提供了机会,由商标局作出裁定,撤消对此类商标的初步审定,从而消除不良影响。正是从此种异议上说,商标异议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四)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商标注册的审查制度由于受技术条件,审查员的经验、学识、对商标近似认知程度的差异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误审、漏审、错审等现象。设立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制度和商标异议制度,就是将商标审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布,使行政权力接受社会监督,有助于提高工作质量,不断完善商标注册审查工作;通过公告制度和异议制度,商标局可以广泛提取各方面的意见,及时纠正工作失误或者不当之处,从而提高行政的公信力;异议制度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商标注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体现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利益从善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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